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20 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办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按照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将收回的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则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为( )元。
A.23 000
B.27 000
C.30 000
D.33 000
A企业委托B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100 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8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尚未支付,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要求:编制A企业拨付委托加工材料、支付加工费、交纳税金、加工完成收回加工物资等业务的会计分录。
点击查看答案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应交消费税材料一批。原材料成本为300 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175 500元(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企业按实际成本对原材料进行日常核算。要求:分别作出甲企业收回加工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和直接用于销售两种情形下相应的账务处理。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用于直接对外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甲公司发出原材料的计划成本为5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节约);乙公司加工完成时计算应收取的加工费为20000元(不含增值税)。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5%。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材料的入账实际成本为 ( )元。A.68000B.69000C.70000D.72400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40 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14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材料加工完成后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按照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将收回的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则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为( )元。A.46 000B.54 000C.60 000D.66 000
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材料一批,A公司发出原材料实际成本为50 000元。完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4 000元(不含增值税)。该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非金银首饰),该应税物资在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A公司收回材料后将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假设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该材料A公司已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为( )元。A.54 000B.59 000C.60 000D.54 680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原材料。2018年12月委托乙公司(一般纳税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甲公司发出原材料成本为10万元,支付的加工费为3.5万元(不含增值税),乙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5万元,该批应税消费品已经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假定甲、乙公司均适用增值税税率16%、消费税税率10%,则甲公司将委托加工消费品收回时,其入账成本为( )万元。 A.13.5 B.15 C.15.2 D.16.6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原材料。2019年5月委托黄河公司(一般纳税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甲公司发出原材料成本为10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35000元(不含増值税),黄河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5000元,该批应税消费品已经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假定甲、乙公司均适用増值税税率13%、消费税税率10%。则甲公司将委托加工消费品收回时其入账成本为( )元。A.135000 B.150000 C.152000 D.15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