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具有法律效力或约束力
B、相当于成文法
C、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参考价值
D、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有关"法的渊源"的下列表述中,均错误的组合有:( )
①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②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都构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以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④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⑤在我国,习惯不可以成为法的正式渊源。⑥近代以来西方国家法的渊源,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制定法,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的渊源。
( )。
A.①、②
B.③、④
C.④、⑤
D.③、⑥
以下有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大陆法系的正式法律渊源只有制定法,而不包括判例法;英美法系则恰好相反
B.和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具有变革相对缓慢,保守性的特点
C.大陆法系实行法典化,而英美法系则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
D.大陆法系在诉讼中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
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是( ).
A.法理
B.法院判例
C.制定法
D.习惯法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传统差别,也体现了二者在法的渊源方面的各自特征。下列关于两大法系在法的渊源方面特征及差别的说法,错误的是()
A.大陆法系国家以制定法为法的正式渊源,判例一般被认为是法的非正式渊源
B.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属于法的正式渊源
C.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定法中属于基本法律的,通常以统一完美的法典为表现形式
D.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定法一般为单行法,并且不被认为是法的正式渊源
法学概论题库.为什么说法是意志性与规律性的统一?答:法是由人制定的,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意志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律 直接表现和反映立法者的意志,但是立法者不能随意创制法律,也不能只反映自 己的意志,立法者必须遵循法与社会开展的客观规律和形式上的立法程序,因此, 规律性也是法的本质属性。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规律是客观的,法要反映与表达客 观规律,必须通过人的意志的主观能动作用;客观规律反过来又能限制意识活动 的任意性。.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是什么?答:1.由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 3.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3.试比拟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答:(1)在法律渊源方面的区别。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仅指制定法, 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只有他们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而法院的判例、 法理等,并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被认为是 正式的法律渊源。(2)在法典编纂方面的区别。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使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根据我国民法通那么和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有:I.因行为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原那么上无效;被拒绝追认的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法人或其他组织超越民事行为 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不能简单地认定这类行为一概无效。 2.因意思表示瑕疵而无效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并不当然无效,只有该 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才无效,否那么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内容不合法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 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物权的效力包括哪些方面?物权的效力包括:(1)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 物上不允许两种以上的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同时存在。(2)物权的优先效力。(3) 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至 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4)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 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各包括哪些类型?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因违反法律的规定,从订立时 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合同无效的原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撤销,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当事人一方因此享有撤 销权,通过行使撤销权,溯及地消灭合同的效力。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包括:欺诈和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为无效的民事合同)。 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权人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撤销权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 未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经过有权追认其效力的人追认,才能补足 欠缺的有效要件,使合同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如有权作出追认的人在一 定期间内不予追认,那么合同归于无效。效力待定的合同一般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 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等。.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是什么?(1)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 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必备条件包括以下 三个方面: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到达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2)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结婚的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是 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障碍。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 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结婚。禁止患 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商法的基本原那么有哪些?商法的基本原那么有:(一)维护交易公平原那么(二)保障交易平安原那么(三)提高交易效率原那么(四)商事主体法定原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到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股份设立的条件有哪些?股份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设立股份,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到达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人民币五百万元。(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请比拟股份和有限责任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上的异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作为法人,要具有相应的机关去经营管理公司 事务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比拟典型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设立职能明确的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四个机关,各个机关有各自的职能,在公司运 营的过程中发挥不同的作用。股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最为规范,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大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与股份公司的基本相同,小型有限责任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却无严格的要求,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也可 以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股份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那么是什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所要保护、促进、指导、限制、禁止的社会 经济关系。包括:(一)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二)调 整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三)为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限制其负作用,进行宏观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四)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关系 (五)涉外经济关系。经济法的基本原那么,是指反映经济法的精神和价值,表达经济法的宗旨和本质, 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具体适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那么,包括:(一)市场自由与经 济自由相结合的原那么、;(二)政府行为优位的原那么;(三)责、权、利、效相结合 的原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假冒或仿冒行为。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违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采用 假冒或仿冒等手段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发生混淆,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以秘密给付交 易相对人财物或其他报酬为手段进行贿赂,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以排挤其 他竞争对手或使自己取得经营上的优势的行为。.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 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 宣传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倾销行为。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 为目的,以低于本钱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搭售商品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通常是 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或便利条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某种商品或提 供某种服务时,要求购买者购买另一种商品或接受另一种服务,或者就商品或服 务的价格、销售条件、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不正当有奖销售
英美法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是( )。
A.制定法
B.判例法
C.国际条约
D.习惯法
在有关法系的问题上,学生甲与学生乙有一些不同的认识。甲认为:(1)法系就是指法律体系;(2)法系的划分标准是单一的、绝对不变的;(3)在英美法系,制定法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乙认为:(1)法系是比较法学的概念,它与法律体系不同;(2)法系的划分标准是法的传统和外部特征;(3)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一样,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大陆法系,判例在任何时候都不是法的正式渊源。关于以上说法正确的是?
A、甲(1)(2)(3)和乙的说法(1)(3) B、乙(1)(2)
C、甲(1)和乙(2) D、甲(3)和乙(3)
B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系和法律体系。
【解析】所谓法律体系指一国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所谓法系,指根据法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和相同外部特征的法构成一个法系。法系划分的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和外部特征。许多国家的法律,在法律技术、法律术语、法律结构、法律观念、法律方法及相应的文化背景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可以归为一个文化类别。法系与法律体系是不同的,法系主要是在法律传统的比较中形成的,是比较法的概念,所以甲同学的观点(1)是错误的,乙同学的观点(1)(2)是正确的。法系的划分标准并不是单一的、绝对不变的,因为法系的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是文化的范畴,比如原来存在有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但是现在就不存在了,它们已经消失了,所以甲同学的观点(2)是错误的。在英美法系,虽然判例法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近代以来,制定法也越来越起着重要作用,成为法的重要正式渊源,所以甲同学的观点(3)是错误的。在大陆法系,判例和判例法是有严格区分的,判例在任何时候都不是法的正式渊源,只能是法官参考的对象,所以乙同学的观点(3)也是正确的。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